E星体育网络中立是指在互联网大环境下,互联网用户可自主选择、访问具体的网络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互联网用户属于中立的存在。网络中立现象的存在影响着互联网新闻传播,并且互联网用户的自主选择性为互联网新闻传播的传播模式、传播体制等带来了较大的影响,推动着互联网新闻传播的创新与变革。
网络中立环境下,互联网用户对新闻信息内容的自主选择性更强,用户更多是根据自身需求、喜好等阅读相关新闻信息,这为新闻信息传播带来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各大互联网新闻信息平台应积极转变新闻信息生产方式,使得新闻信息能够吸引更多的受众阅读、参与互动等,扩大新闻传播的吸引力与影响力。网络中立情况下任何网民都有可能成为新闻信息的传播者,信息撰写、平台的创设赋予了网民传播者的权力,大大促进着新闻信息生产方式的变迁,网民的知识水平、认知结构不同,对新闻信息的编辑与创作也多有不同,如微信公众号、微博、头条等新媒体平台,网络用户可以自主开通自媒体平台,在创设的自主平台上相关新闻信息,并围绕平台的主题创设新闻内容。互联网提供的新闻信息宣传平台为用户提供了较多的互动机会,网络用户根据自身需求与喜好关注各类自媒体平台,参与到网络用户自主发起的活动中,实现了新闻传播者与受众的有效互动与沟通,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生产方式也随着网络中立情况的出现不断转变[1]。
网络中立背景下,互联网用户不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发表自身的看法或新闻信息,还能对其他新闻信息做出评价,与新闻传播者进行互动。同时E星体育,新闻传播者以此收集受众对该类新闻内容的具体看法,以及受众对新闻信息的好感度、热切度等,以此判断新闻信息的传播效益。该类模式积极推动着互联网新闻传播模式的双向互动发展,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层面,在新闻信息的获取上,互联网用户通过信息浏览、主题搜索等获取相关信息,而新闻传播者通过对受众的评价分析等获取重要的信息,加强用户分析并提升新闻传播的质量与水平,以此实现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双向互动传播。在新闻信息的编辑与上,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数据化的内容是对社会现象的综合体现,也是对互联网用户发展趋势的重要体现,传播者通过对互联网用户数据的统计分析,不断编辑与新型的新闻信息,受众也根据各类数据信息,了解当前的局势与互联网最新的发展动态。
媒介融合背景下,传统媒体积极与互联网技术相连接,传播主体的地位与形象逐渐发生着转变,为了把握传统媒体对网络新闻传播的正确引导性,必须根据当前的网络形态与发展趋势重新塑造媒体形象。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逐渐呈现去中心化的现象,各大媒体机构的主体地位与权威性不断被弱化,受到网络中立的影响,人们对媒体机构的重视程度也有所降低。使得媒体的角色呈现融合与分化不断变换的形态,融合状态下的媒体与分化阶段的媒体角色相互促进,在网络中立发展中媒体的角色也得到重塑,更加适应当前网络用户的信息需求。
网络中立环境下,互联网新闻传播的环境逐渐发生着变化,新闻传播者的身份呈现普遍化、大众化,人人都可以成为自媒体进行新闻信息的传播。新闻传播内容越来越多元化,信息类型更加丰富,但与此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的虚假信息,对受众的价值观产生着不良的影响[2]。在该类新闻传播环境下,必须加强对互联网传播内容监管机制的变革与更新,各类新型信息传播技术与创新与应用为人们创设了更加新颖的信息传播平台,使得现阶段的互联网新闻传播内容在监督管理层面缺乏一定的有效性。一方面,加强政府层面对互联网新闻传播内容的引导,充分利用网络中立性特点,从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等媒体平台出发加强对新闻内容的监督与管理,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引导作用,加强新闻信息引导,尽可能保障新闻信息的质量,避免谣言、虚假信息的快速传播。另一方面,加强对各个信息平台的关卡设置,在信息之前,及时检测编辑的内容是否存在不良信息,并且检测其中的不良信息,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严厉追究新闻信息者的责任,避免互联网用户通过新闻信息散播谣言、虚假信息等。通过对网络中立的合理利用以及对互联网用户新闻传播信息创设的有效管理,促使互联网新闻传播内容监管机制的与时俱进发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七条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还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但是,股权构成变更后,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八条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网址、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他新闻单位不单独建立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第六条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一)中央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三)省、引台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新闻单位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第八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依照本规定第七条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经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三)有具有很关新闻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负责人,并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第十条互联网站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填写并提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
第十一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
第十四条互联网站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消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
(二)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或者登载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来源的新闻的,或者未注明新闻来源的;
(三)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未与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E星体育、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协议擅自登载其的新闻,或者签订的协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的新闻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互联网站登载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责令关闭网站。并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当然,随着互联网影响力的日益增强,虚假新闻的来源、传播以及危害有了新的特点。这一切,值得我们深思、警醒。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主体日渐复杂。我们知道,在传统媒体时代,报纸、广播、电视“垄断”了权。而进入互联网时代,新闻报道模式发生了变化。特别是1998年下半年开始,新浪网等国内一些著名商业网站纷纷进入新闻领域。商业网站没有专业的编辑记者,为追求眼球经济,在信息、内容把关等环节上问题不少,为虚假新闻的产生和泛滥客观上埋下了隐患。
随着社区论坛、博客、微博、SNS社交网站等Web2.0互联网应用的兴起,个人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受众,也成了新闻的者。信息主体从党的新闻工作者E星体育,扩大到无证的商业网站编辑,进而再扩大到普通人。信息主体的多元化,从新闻的源头上留下了虚假新闻、不实报道的隐患。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日趋陕捷。过去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才能传开的虚假新闻,现在只要几秒就扩散开来,一扩散可能就是全球范围内的扩散。
因此,我们要看到,在维护新闻真实性、提高媒体公信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方面,互联网媒体存在着发挥两种相反作用的可能。一种可能,成为其他媒体无法起到的建设性作用,成为一支重要的无法替代的建设力量;另一种可能,弄得不好,就会成为一支不可小看的破坏性力量。
我们需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媒体的建设性作用,使其在虚假新闻方面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具体而言,应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第一,发挥互联网媒体迅速及时的建设性作用E星体育,快报事实,慎报原因,跟谣言赛跑,抢占舆论阵地。
网络是一种信息化时展下的新兴媒体技术,随着科技的发展正在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网络空间给人们的信息交流和意见沟通提供了相当广阔的平台,更加有利于新闻信息的传播和扩散。借助微博及互联网的新闻报道,广大的网络公众也逐渐能够参与到社会事务的讨论之中,随着社区论坛、博客、微博、SNS社交网站等Web2.0互联网应用的兴起,个人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受众,而成为新闻的者,这使得新闻信息的玉龙混杂、良莠不齐,难以保证新闻信息的真实性。互联网逐渐成为假新闻误导社会舆论的重要推手,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这也成为新时代我国网络媒介必须要面对的新课题。
所谓目的性的失实,就是指新闻报道的人为了某种利益,故意的捏造事实,对情节进行虚构,杜撰不真实的新闻信息。
对于技术性的失实而言,不存在新闻报道者主观的故意弄虚作假,并不是为了追求利益,而是因为受到了客观条件以及主观条件的限制,不能够如实地还原客观事实真实的原貌,没有做到如实报道。
为了能够确保微博及互联网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媒体一般都不能够仅仅是根据一条消息的来源这种情况下就某个新闻信息。而是必须要坚持多信息来源求证法全方面的对信息来源进行核实,也就是说要参照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与此事件无直接关系的独立的消息对该条消息进行详细的核实。
很多微博及互联网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是可以根据新闻稿件的具体内容着手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其中最常见得一种分析判断方法是逻辑分析法。运用逻辑分析法对新闻稿件的内容进行审核,一旦发现新闻内容上存在逻辑不合理或者矛盾冲突,就应该对这条新闻进行更深入的调查,而不是盲目的。
实际调查与核实不仅仅包括深入现场调查和与相关人员直接会面采访进行调查与核实,还可以在进行调查与核实的时候,运用各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部门中已有的正式文件,或者使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门户网站,这些方式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微博及互联网上的新闻报道中通常存在着一些图片E星体育、视频短片或者音频录音等技术手段的造假行为,这些技术手段的造假行为惟妙惟肖,以假乱真,大部分人难以通过简单的推理和分析进行判断,所以除了运用推理和分析的方式进行判断之外,更应该积极地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利用科学技术对微博中图片、视频或者音频中存在的造假行为进行真实性的判断。
建立健全完善的互联网舆论监管机制,通过加强对网站和网络媒体的管理,引导和控制当前微博及互联网新闻报道。
1.完善责任追究的制度,使网站明确自己的责任,对自己的所有信息负责,在出现问题以后对第一责任人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
2.强化监管力度,监管部门要依法对擅自失真新闻的网站或者微博进行重点的监控并且处以严厉的处罚。
4.网络媒体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网络媒体在鉴定和甄别信息来源真伪方面,更应该严格的要求自己。
1.网站的新闻编辑应该严格自律。增强自身的自律意识,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的信息的真实性能够得到提前预防,对于违反真实性要求的给予严惩。
2.对于相关网站或者论坛,应该严格管理,加强对贴文的审查,及时进行后台处理,健全相关机制,形成一定的程序,防治虚假信息可能引发的轰动效应。一旦发现失真的信息应该及时的删除。
3.加强对网络信息者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社会法律的学习。加强信息者的职业道德素养、政治素养以及职业规范与法律的素养,维护作为网络信息者的信誉。
要想确保微博及互联网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就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造成恶劣后果的新闻造假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互联网新闻信息的是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创新而发展和提高的,其影响越来越大,我们不仅要对已经存在的传播形式进行相关法律的完善,还应该及时的加强对最新的传播平台与模式监督和管理,对于通过微博、贴文、博客或者飞信、手机报等散布虚假信息、图片或者视频,刻意操作舆论进行非法侵权的个人或者企业进行实际有效的惩罚和防范,顺应时代信息化的快速节奏,加律投入,提供切实可依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加强遏制虚假网络信息的力度。
微博、博客等是当前流行的新型的网络信息传播平台,同时也是虚假信息的一个重要的来源,尤其时常发生名人借助微博等信息平台进行炒作的行为。尽管微博的一条信息在严格的意义上来讲并不能算是新闻稿件,但是微博的信息在传播速度、覆盖的范围、影响力方面的优势却是前所未有的,远远超过了互联网新闻报道的传播。如果微博的信息出现盲目的、缺乏核实等现象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将是十分严重的,而且很容易引发更多知名网站的转发,从而扩大了虚假信息的影响范围,扩大了虚假信息所产生的恶劣影响。因此我们在解决互联网新闻报道的真实性问题上不能忽视对新型的网络传播方式的监管力度,其中微博就是最迫切需要监督管理的重要信息交流平台。
目前很多网站属于商业网站的性质,他们为了追求盈利而不断的扩大自己的影响力,这样导致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的关注度逐渐降低,并且缺乏必须的网络把关制度的约束,最终使虚假信息泛滥、盛行于世。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所有的网站共同努力健全网络新闻的把关制度。
1.建立健全网络把关的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网络责任追究制度,将微博平台建设和网络真实性责任紧密的关联起来。对于不建立相关制度或者不按照程序进行把关的网站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在根源上除掉虚假网络新闻的隐患。
2.建立健全网络把关的制度还需要以监管为基础。推行后台实名作为主要监管方式的微博实名制。只有确保网站或者微博在国家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和查询之下,才能实现微博的健康发展,才能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微博用户们的隐私。
3.完善网络新闻的把关程序,对微博、网络新闻、博客以及论坛等严格把关,定期检查,落实举报措施,对他们的真实性进行摸底,并给予相应的奖罚。
构建全社会共同诚信的机制,培养全民的互联网道德素养。强化对诚信宣传的力度,加强每个公民对网络诚信的意识,培养公众形成探究网络信息真实性的网络生活习惯,培养文明上网的道德素质,在根源上将虚假信息滋生的土壤铲除。比如,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公共知识论坛或者媒体知识普及的方式对广大网民们进行宣传和教育,使广大网民在信息或者接收信息的时候能够主观积极的探寻信息的真实性,积极进行信息的核实,自觉虚假的新闻信息。一个健康而且安全的网络生活环境,一个讲诚信的网络机制的构建需要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总结:真实性作为新闻的一个基本条件,也是新闻事业得以长存,新闻工作者奋斗拼搏的生命源泉。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引领着社会的舆论,对社会的影响深远,并且影响着政府对于社情民意的了解,所以无论是互联网世界中的个人还是媒体或者其他的利益团体,都应该坚持把社会利益作为网络行为最优先考虑的因素,坚持诚信的原则,真实可靠的信息,坚决虚假信息的传播和散布,加强自身对传播的信息的真实性的审核。维护我国互联网事业的积极健康和安全的发展。(来源:《新闻天地》杂志 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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